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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引进境外技术、管理人才项目资助实施细则(试行)

来源:鞍山企业之家 | 2021年6月22日

    鞍科发201929

     

    第一章   

    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鞍山市委、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〈关于实施“钢都英才计划”的若干政策〉的通知》(鞍委发〔201819号)精神,进一步发挥引智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  第二条  引进境外技术、管理人才项目(以下简称引智项目)是指由我市企事业单位聘请符合我市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海外专家,为扶持和推进我市重点行业、重点领域和产业集群等发展所设立的各类项目。

    第三条 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人才办)统筹协调下,市科技局负责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

    第二章  工作职责

    第四条  主要职责。

    (一)引智项目的组织、征集和申报;

    (二)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智项目年度经费预算,提出资金资助计划;

    (三)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。

    第五条  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引智项目经费预算,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,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。

    第六条  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开展本地区的引智项目征集申报。

    第七条  各项目单位是引智项目的实施主体,负责按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管理,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    第三章  申报条件、流程及重点扶持领域

    第八条  引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。

    (一)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的企事业单位;

    (二)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,并能同时配备充足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海外专家开展研发工作;

    (三)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;

    (四)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;

    (五)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、信用良好。

    第九条  引智项目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。

    (一)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、知名专家、学者;

    (二)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;

    (三)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,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级人才;

    (四)海外科技专项、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;

    (五)海外高校、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;

    (六)符合我市产业发展,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优秀海外专家。

    第十条  引智项目申报立项流程。

    (一)国家级引智项目。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单位逐级向省科技厅、国家科技部申报,待国家科技部评审批准下达项目计划。

    (二)省级引智项目。由市科技局组织向省科技厅申报,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后下达项目计划。

    (三)市级引智项目。各单位申报的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,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,通过评审的认定为市级引智项目。

    (四)引智成果推广项目。按照项目的申报层级,申报立项流程参考上述第(一)(二)(三)项。

    第十一条  引智项目主要扶持领域。

    (一)先进装备制造、精细化工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磁应用、节能环保、生物医药、新能源、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;

    (二)装备制造、冶金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;

    (三)金融、物流、物联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;

    (四)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项目。

    第四章  支持政策

    第十二条  引智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。

    (一)国家级引智项目。获得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各类国(境)外引智项目(国家“千人计划”外专项目除外),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项目单位最高1:1的配套资金,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使用经费数额。

    (二)省级引智项目。获得省科技厅批准的各类引智项目,按照省资助金额给予项目单位最高1:1的配套资金,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使用经费数额。

    (三)市级引智项目。经过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市级引智项目的,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引智项目资金资助范围,按照项目单位实际使用经费数额,给予最高5万元专项资助。

    (四)引智成果推广项目。是指列入各级引智项目计划的,通过引进高层次海外专家,经过1年以上孵化,经市级以上科技、工信等相关部门认定,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取得显著成果,能通过示范推广产生明显带动作用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,每项再给予30-50万元资助。

    (五)上述获得批准的国家级、省级各类项目,市级引智项目、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申请市级专项资金须填报《鞍山市落实各类项目、平台支持资金认定申请核准表》(详见附件),报至市科技局初审。

    (六)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,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。事后报市人才办备案存档。

    第五章  资金使用及管理

    第十三条  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。

    (一)国家、省级引智项目,按照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相关规定执行;

    (二)市级引智项目,参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,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国际旅费、城市间交通费,专家食宿、市内交通费、翻译费等生活费用。

    (三)引智成果推广项目,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、国际旅费、食宿交通费,新品种或新技术在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引种、试验、示范、培训、资料和技术服务费。

    第十四条  项目单位在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,要将项目总结和经费决算材料报市科技局,并按不同项目级别逐级向上申报核销相关费用。引智项目总结和决算材料主要包括:

    (一)项目执行情况总结。

    (二)外国专家来鞍工作证明材料,包括护照、签证、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国际机票和专家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。

    (三)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费用发生的证明材料。

    第六章   

    第十五条 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
    第十六条 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 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92

     

     

    解释说明:《关于实施“钢都英才计划”的若干政策》中

    16条规定的“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”,自外专局合并至科技部门后项目名称做出如下调整。

        1、国家级项目调整为:按照《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通知》(国科办专〔2019〕6号)中项目整合后的内容为准。

    2、省级项目改为:“外专百人计划”、“重点外国专家项目计划”、“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、中俄(辽宁)创新创业基地”

     

     

    附件:《鞍山市落实各类项目、平台支持资金认定申请核准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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